医疗机构冠名申请须知
 

政策依据
    国务院1994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新申请设置医疗、保健机构冠名的初审。
申请程序
   医疗、保健机构在设置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医疗机构冠名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及全部材料后,审核合格的转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名。
承诺时限
机构设置申请和机构冠名申请共30天(去除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时间)
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联系方式
地址: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内)   
邮编:201700
联系电话:6971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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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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