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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审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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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务院1994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1、一级医院、卫生所(站、室),保健所,门诊部、护理部、诊所的设置; 2、一级上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的初审。 申请程序 1、一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需要设置的应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全部材料后在30天内给予审核,合格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一级以上医疗机构需要设置的应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全部材料后在30天内给予初审,合格的呈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审核。 提供资料 1、设置申请书; 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5、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个体诊所及个体护理站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3、本市常住户口; 4、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相关证明; 5、非在职人员有关证明。 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联系方式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内) 邮编:201700 联系电话:6971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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