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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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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务院1994年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一级医院、卫生所(站、室)、保健所、门诊部、护理部、诊所的执业登记。 申请程序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及全部材料后,45天内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条例的,予以登记并发证。 提供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房屋产要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验资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8、其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 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联系方式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内) 邮编:201700 联系电话:69714357
表格下载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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