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广告审批须知
 

政策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1993年16号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本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内容的初审。
申请程序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先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广告许可,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及全部材料后10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符合规定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提供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3、医疗广告申请审核表;
4、有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5、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和《医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6、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联系方式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内)
邮编:201700
联系电话:6971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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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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