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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的发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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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工游泳池:
1、游泳池壁及池底表面光滑、平整、不透水,所有池角及底角为弧圆形;
2、沿池四周设有宽0.3米,高出池外面0.1米的池沿,走道外沿设水沟;
3、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中间设有脚部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2米,深0.3米,池水余氯5-10mg/l;
4、设有相应更衣室、淋浴室、厕所,室内有机械排气装置,厕所内有机械排风装置,便器为蹲式;
5、须有循环式换水装置;
6、池水各监测项目应有检验报告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检验报告应首先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7、有禁游标志;
8、救生员、制水工及其他直接服务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二)天然泳池:
1、选址、设计竣工验收须经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审查同意;
2、在流动水体设立的游泳场,距上游污染源不少于1000米,距下游污染源不少于100米;
3、四周有明显的标志与保护网; 4、其他要求同人工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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