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医疗事故争议申请处理、鉴定须知
 

一.受理范围
    青浦区的医疗事故争议。

二、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患方提出申请时,应为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的近亲属或监护人;
   (二)医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提出申请时,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  争议自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
    ②  非本行政区管辖范围的争议。
    ③  争议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④  无明确争议相对方的申请。
    ⑤  已经过市级鉴定其鉴定结论经审核符合条例规定的法宝程序的争议。
    ⑥  提出的争议处理申请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与办公室工作范围不相称的。
    ⑦  争议的主体不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


三.申请处理提供材料
    ①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书面)
    ②  与之有关的材料    
 
四、审查时限
    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五、移送市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处理的情况
    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青浦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海市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处理。

六、对已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处理
    对已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交由青浦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后,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鉴定结论,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鉴定结论,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七、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组织再次鉴定。

联系方式:

青浦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 地址:青浦区华科路550弄3号314室   电话:69719947
青浦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     地址:青浦区庆华一路9号 电话:59738574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相关表格下载:

医疗事故处理争议申请表(患者申请表)

医疗事故处理争议申请表(医院申请表)

医疗事故处理争议申请表(医务人员申请表)

医疗事故处理争议申请表(患者再次申请表)

医疗事故处理争议申请表(医院再次申请表)

医疗事故处理争议申请表(医务人员再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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