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区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公告
(2006-10-18)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病原微生实验室规范化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局于2006年10月17日转发了市卫生局沪卫科教〔2006〕28号《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通知》,并定于即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在本区范围内开展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本市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二、备案时间:2006年11月1日前已建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于即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期间申请备案。2006年11月1日后新、改、扩建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建设时申请备案。

  三、备案方式:各相关实验室应依法、及时、如实地向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请备案。有关备案详细要求、需提交表格及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可登陆上海市青浦卫生局网站http://health.shqp.gov.cn下载查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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