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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须知 (2006-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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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卫科教〔2006〕28号 受理范围:本区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BSL-1、BSL-2实验室
提供资料:
1.上海市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2.设立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资料(复印件) 3.
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4. 实验室从事涉及病原微生物检验的项目 5.
BSL-2实验室基本情况一览表(BSL-2提供) 6. 承诺书 7.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用A4纸打印,并按上述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其中第1、3、4、5项材料必须附电子文本提交。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备案登记决定。
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联系方式: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内) 邮编:201700 联系电话:59715887
相关下载: 1、上海市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2、BSL-2基本情况一览表 3、实验室涉及病原微生物检验项目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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