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变更登记须知
 

政策依据
    国务院1994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1、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的医疗、保健机构需变更名称、地址、类别、诊疗对象、诊疗方式、诊疗科目、法人等事项的;
2、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的医疗保健机构需变更名称、地址、类别、诊疗对象、诊疗方式、诊疗科目、法人等事项的初审。
申请程序
    医疗、保健机构变更前应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区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全部材料后30天内给予审核,合格批准。属初审的提交市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审核。
提供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其他规定的相关材料。
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联系方式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内)
邮编:201700
联系电话:69714357

表格下载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上一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须知
下一条: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审批须知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局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沙埭浜路32号 邮编:201700 电话(传真):021-69716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