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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8003000-2004-001 青浦区卫生局内设机构设置 (2002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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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卫生局内设机构设置
青浦区卫生局设5科4室,即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人事科、计划财务科、医政科、疾病预防(卫生监督)科、法制科、医疗保险办公室、初保办公室。 (一)党委办公室(联系电话:69716233)
1、指导职能。根据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的指示,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指出具体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方案。
2、管理职能。运用党规党法和党的方针、政策根据党办的管理职能来管理系统内的党务工作。
3、参谋咨询职能。党办作为党委领导的助手,其参谋咨询作用贯穿于党委领导进行管理的全过程,即从确定方案、制订计划、实施决策直至总结经验的整个过程。
在党委领导确定方案阶段,党办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参谋咨询工作:
(1)收集信息。一是开展调研。党办人员应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将收集资料正确地反映给党委领导。二是信息加工。党办将获取的信息,进行认真研究和选择,找出最能反映事物本质的问题,整理成材料,提供给党委领导参考。
(2)协助决策。党办协助党委领导决策:一是确定合理目标。二是帮助制订实施方案。在决策方案付诸实施和总结经验阶段,党办要做好信息反馈。
(3)服务职能。党办是党委机关工作的枢纽、桥梁,必须为领导服务,为机关内各部门服务,为下级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4)协调职能。是指为了完成特定目标而使不同单位、部门、个人之间相互融合、协调一致。
(5)监督职能。协助党委领导对机关内各部门以及基层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督促。一是监测工作进度,检查工作质量。二是为保证决策的切实贯彻,党办对各执行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工作要进行适时的督促。三是执行部门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许多困难,党办应为他们排忧解难。 (二)行政办公室(联系电话:69716319)
1、协助局领导制订本区卫生事业发展短、中、长期规划。
2、负责综合协调部门和单位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3、开展本局文秘、统计、信访、信息、保密、文书、档案综合管理及打字复印工作,指导和管理基层单位统计、档案工作。
4、协调统筹、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的文字语言、无偿献血、爱国卫生、防汛防台防震、总务后勤,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
5、负责机关事务和办公自动化管理。 (三)人事科(联系电话:69716239)
1、开展系统内职工的劳动工资及劳保福利和管理工作。
2、管理本系统的机构及人员编制。
3、推荐卫生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及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
4、研究和制订系统内人才发展规划,合理配置人员,录用合同制技术人员和工人,做好人才引进等工作,为本辖区医学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人事保证。
5、开展人事档案管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6、加强技术职称(等级)的管理工作。
7、开展系统内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8、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
9、加强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干部信息库。 (四)计划财务科(联系电话:69716232)
1、贯彻执行会计法,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务制度,负责处理机关日常的经济业务收支,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行。
2、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审核基建项目经费,监督基建计划实施。
3、负责局直属单位财政经费安排和预算平衡,了解和督促镇财政卫生院的经费投入。
4、审核管理局属单位的设备,项目财政经费的投入,实施及评价。
5、监督管理局属单位实行“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6、监督、检查单位医疗收费执行标准及票据管理制度。
7、贯彻监督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并组织落实。
8、审核管理全系统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终了决算汇总上报工作。
9、贯彻执行市局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工作计划、协调、实施。
10、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离任审计,及财务收支审计。
11、组织实施全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技术资格考试以及会计证年鉴工作。
12、其他与财务有关的工作。 (五)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科(联系电话:69716220)
1.依法开展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活动,处理违法行为。
2.制订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掌握急性传染病疫情动态,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调查
处理重大食品卫生安全、有毒有害等突发性事件。
4.制订慢病防治规划,督促、检查、指导慢病防治工作。
5.收集、整理、分析、处理疾控资料和卫生监督信息。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医政科(联系电话:69716293)
1.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2.实施医疗服务信息公示
3.组织实施医政监督执法
4.实施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新技术准入管理
5.组织实施医疗质量管理
6.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7.组织实施医学教育.妇幼卫生.科研管理.临床药事管理
8.组织落实中医政策方针 9.做好医疗纠纷的接待处理工作 (七)法制科(联系电话:69721380)
1、审核、清理本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2、组织实施法制监督制度。
3、组织开展或参与本局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协调。
4、审核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5、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
6、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7、负责开展对执法人员日常的法制培训工作。
8、受委托代理涉及本局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
9、负责卫生执法、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诉讼等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八)医保办(地址:环城路1号
联系电话:59728512)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92号)第三条关于“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规定,其具体职能如下:
1、贯彻执行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县实际,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辖区内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的资格初步认定工作;协调辖区内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3、负责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定点规划、资格初审;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接受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医保费用结算申请,并进行初审;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费用情况的监控工作。
5、负责协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医保计算机系统的建设工作。
6、管理辖区内机关公务员集中管理的医疗补助工作,管理原公费医疗人员中特殊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军人、人民警察等)。
7、负责市医保局下拨的医保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协调辖区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工作。
8、负责辖区内有关职工医疗保险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宣传工作。
9、承办区县政府、市医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初保办公室<社区卫生服务>(联系电话:69716239)
1、制订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2、负责制订合作医疗和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协调区有关部门对初保工作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加强对乡村医生的队伍建设,负责对初保干部的培训工作。
5、巩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
1、有计划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选派合适的医护人员,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为社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卫生服务。
2、负责组织管理,制订规划,装备落实,全科医生技术培训等工作,并会同居委会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和效果评估。
3、积极组织,指导开展社区医疗卫生志愿者服务,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
4、指导各中心建立卫生信息网络,建立家庭健康档案,使社区群众慢性病得到有效控制,做到系统化、规范化、信息化操作。
5、指导检查督促考核各社区卫生服务点的建设布局,实施情况。
6、向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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