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8106000-2005-001 关于加强青浦区卫生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5年6月1日)
 

青卫计财〔2005〕79号
关于加强青浦区卫生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院:
    根据《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青浦区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为了加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采购工作,经区财政局青财监[2005]18号文件同意,现就卫生系统使用预算内、外资金的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区卫生系统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潘栋梁
    副组长:曹引宝  唐双五  陈凤喜  王小敏  饶斐文
    成  员:徐春余  蒋小兰  谢礼芬  冯小毛  孙标龙
            黄  萍  高  谷
    二、指导思想
依法提高理财水平,完善监督制度,使政府采购发挥巨大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各医疗卫生单位采购行为,保证医疗质量,维护病人利益。遏制购销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三、采购遵循基本原则
发挥政府采购的积极效应,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从源头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依法行政的目标实现,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整个采购业务活动中,必须贯彻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四、采购适用范围
    各医疗卫生单位所需的各种医疗器械、卫生材料、试剂、物品等,工程项目、货物服务的采购活动。
     1、医疗仪器设备,单价5万以下(包括5万);
     2、一次性医疗用品;
     3、检验用试剂、消毒试剂;
     4、医疗仪器、设备耗材;
     5、医疗用品及用具;
     6、诊察、手术器械;
     7、骨科植入器械及介入器械等;
     8、工程项目,服务单项在20万元以下。(卫生院除外)

    五、采购方式
    实行集中采购和协议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目的要符合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根据卫生系统医用材料、物品、设备繁杂的特点,更适用于批量采购,节约成本。采购活动实行竞争机制:(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在具体采购工作中,对某种物品采用何种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规定办理。

    六、采购工作流程
    1、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表,在每季末编制下一季度采购表。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把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卫生局计财科审核汇总。
    2、卫生局报区采管办审核批准后,由卫生实业公司办理集中采购。
    3、每季末报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医用消耗品等采购统计表。由卫生实业公司在季末次月的10日前将执行情况表报送卫生局计财科审核后报区采管办。
    4、单价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和服务项目的均由卫生局组织实施招标(卫生院除外),由分管局长、纪委、计财等人员和部门加以监管。

    七、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1、卫生局自觉接受区财政、监委、审计等部门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2、卫生局组织纪监、审计、及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对实业公司进行集中采购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
    3、各医疗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办理日常采购业务,规范自己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不得自行采购,特殊项目须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后再采购。
    4、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财务审计、纪监委及相关的职能部门将组织不定期的检查,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而自行采购,停止预算拨款。对违反本规定依法给予直接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八、本办法自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区卫生局之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青浦区卫生局   
二○○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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