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8306000-2007-003 关于印发《民营医疗机构准入青浦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的通知
(2007年12月6日)
 

青卫合管〔2007〕181号
关于印发《民营医疗机构准入青浦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的通知

各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民营医疗机构准入青浦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局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民营医疗机构准入青浦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

    为了开辟多层次医疗服务市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就诊需求,探索民用医院与公立医院公平竞争的新模式,特制定《民营医疗机构准入青浦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考评方法
    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执业规范、医疗纠纷、住院及门诊均次费用等方面进行考评。
1、医疗服务质量考评
根据青浦卫生工作者协会对各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准。
2、执业规范考评
根据青浦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质量执业监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登记,每记一分扣一分,直至扣完(医疗事故记分除外)。
3、医疗事故考评
根据青浦卫生监督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定性为医疗事故的,医院主责以上的每次扣2分,其他或次责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
4、合理诊治考评
住院人均费用、门诊均次费用,根据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中心检查结果,以4家医院平均数为基数,平均数以上每提高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5、其他
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欺诈行为、医托,或有市、区媒体单位曝光等,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反响强烈的,执行一票否决制。
二、准入标准
    考评分实行百分制,医疗服务质量占40%,执业规范占20%,医疗纠纷占15%,住院人均费用、门诊均次费用占25%。2008年起,根据上年度综合评定成绩,准入标准为88分以上(包括88分),一年为一个周期。
三、准入审批
    符合上述标准的民营医疗机构要加入青浦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青浦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被准入的合作医疗定点民营医院,由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其报销总额实行总量预算控制。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青浦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QB8306000-2007-002 关于印发《青浦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QB8306000-2007-001 关于成立青浦区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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