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8306000-2007-002 关于印发《青浦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12月5日)
 

青卫合管〔2007〕180号
关于印发《青浦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青浦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局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青浦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监管办法(试行)

  为加强本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办发〔2003〕3号,沪府发〔2006〕4号,青府发〔2006〕14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青浦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监管办法(试行)》,具体如下:一、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符合青浦区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具有合法《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区二级医院、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及经审批准入的民营医疗机构。二、定点医疗机构的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对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订的监管办法,及时、准确地向监管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的相关信息,并有义务提供监管过程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三、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1、定点医疗机构本着快捷方便、就近就医、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相结合的原则,让农民看得着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保障广大参合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2、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3、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标准,建立与合作医疗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成立有院长(主任)负责的内部管理组织。

  4、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设置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栏、就诊须知、意见箱,设置参合人员医疗服务投诉接待处。

  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1、合理检查

  根据病人症状、体征得出初步诊断,以诊疗常规开具必要的检查项目,项目选择上应遵循费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避免重复或类似检查,不得开具与初步诊断无关的检查。因病情需要使用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应事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2、合理用药

  门诊用药依据药学管理学知识,正确使用药物,以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为要求,尽量少用药,尽可能不联合用药,尽可能不用贵重药品,对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同类药品应首选疗效好、价格低的品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个品种;急诊处方不得超过三天用药量(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一次门诊中,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中医汤剂需提供处方)处方用药量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量不得超过2周用量;部分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处方量不得超过1月用量;参保者复诊时如上次门诊尚有3天以上用药余量,或慢性病上次门诊尚有1周以上用药余量的,本次门诊不得重复开具相同品种的药品;同一天门诊不得开具相似药理作用的药品;同一次门诊不得由同一医师为同一病人开具相同的处方;不得开具与本次门急诊诊断、治疗、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住院用药病程录中需有反映。不得首先使用限定的药品,杜绝无依据用药、不合理用药。选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应事先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

  3、合理收费

  按《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收费,做到合理、准确、透明。禁止在收费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套用和重复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常见病诊疗常规目录、费用清单、价格查询制度。五、监督和管理

  1、各镇(街道)成立由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人任组长、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人员2-3人参加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监管工作小组。监管工作小组对本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结报窗口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并有检查日期、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的存档资料。2、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指派专业监管人员全面检查各镇(街道)工作小组的监管工作,并深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一查合作医疗有关制度是否建立运行;二查患者是否人证(患者与合作医疗就诊记录册)相符;三查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要求;四查病历看医嘱是否执行;五查清单看收费是否符合标准;六查合作医疗就诊人员处方是否专册装订。3、检查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卫生部第53号令《处方管理办法》、青卫医政〔2007〕50号文《关于下发2007年青浦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基本用药目录的通知》、《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和城镇医保有关规定。4、对合作医疗投保病人应视同医保病人,出具的发票及清单不应缺项,其中不可报(自费)部分应在发票和清单中反映出来。

  5、对确认存在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视情节轻重,经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追缴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罚。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青浦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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