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8303000-2008-006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8年3月24日)
 

青卫办〔2008〕28号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市、区《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动员准备工作阶段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2008 年“隐患治理年”的总体要求,将此次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在本单位内传达文件精神,部署动员做好此次专项治理工作。
    二、各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阶段
    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在5到9月份之间,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重点做好医疗机构中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情况排查,继续做好其他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门急诊、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制消防喷淋,安装消防栓。
    (二) 门急诊、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是否规范,数量是否足够,标识是否醒目以及是否保持畅通;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是否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是否有阻碍逃生的违章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周围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 各单位集体宿舍是否乱拉、乱接电源,是否使用电炉等超容量电器。
    (四)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泵、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五) 医疗机构内 ( 主要为医院 ) 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各类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六) 根据《通知》和市质监局有关文件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特种设备,配电房、电梯等各类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等情况,特别是在公众聚集场所和重要活动场所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年检情况,以及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相应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七) 医疗机构内各类放射性、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保管、安全使用情况。
    (八) 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的制订、修改和演练情况。
    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列入计划,限期整改,对发生事故的处置情况要及时上报。在各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区卫生局将组织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将本单位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后,于12月25日前报区卫生局办公室。
    三、第四季度继续推进隐患治理工作阶段
    各单位在完成上述两个阶段的工作后,在第四季度由区卫生局组织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各类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确保各类安全措施、隐患整改机制、人员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针对去年冬季发生的严重雨雪灾害天气,早做准备,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去年经验教训,做好今冬明春的各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
    特此通知。


青浦区卫生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沪府办发(2008)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印发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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