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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卫法〔2008〕82号 关于印发青浦区卫生监督员"八不准"规定的通知
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纪律严明、秉公办案的卫生监督员队伍,根据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八不准"规定,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卫生监督员"八不准"规定
1、不准着卫生监督员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2、不准参加由管理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和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3、不准向管理相对人报销任何费用;
4、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5、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家属、亲戚、好友谋取私利;
6、不准泄露管理相对人有关生产和经营情况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材料;
7、不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刁难举报投诉人;
8、不准在监督抽检时随意扩大采样数量和私自处理样品。 二、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青浦区卫生局所有卫生监督员。 三、处理
卫生监督员如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规定,经查实,我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与以下处理:
1、调离监督岗位,并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2、解聘卫生监督员资格; 3、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特此通知。
青浦区卫生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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