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8303000-2008-012 关于印发《青浦区卫生系统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年06月26日)
 

青卫办〔2008〕104号
关于印发《青浦区卫生系统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青浦区卫生系统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
    特此通知。

青浦区卫生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青浦区卫生系统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青浦区卫生系统车辆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区卫生局进行监督管理。
2、各车辆使用单位应指定部门和专人集中管理,建立和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范公务车辆使用行为,严禁公车私用。
3、公务用车要建立健全使用登记制度,建立一车一档资料,并做好车辆派遣、加油、保险、维修和行驶里程等记录。
4、要加强车辆维护管理,实行定点维修制度,严格车辆维修报销制度。
5、对公务用车要进行集中停放管理,用车完毕按时入库,严禁将公车停放在住宅小区及其他非规定场所。
6、行政执法车及行业特种车必须用于与职能相符的工作,不得转为或转借他用。
7、对驾驶员要加强教育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8、已车改人员不得向未车改或保留车辆单位借用公务车辆。
9、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
本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若有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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