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8302000-2008-051 关于印发《青浦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8年09月08日)
 

青卫防〔2008〕150号
关于印发《青浦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区妇幼保健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一二级医疗机构:
    艾滋病是目前全球令人关注的公共卫生健康问题和社会问题之一,随着该疾病的发展趋势,妇女儿童成为主要的受害人群。为了有效遏制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发生,积极有效地开展本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我局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33号,请从上海卫生信息网站下载)要求,制定了《青浦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试行)》,并就做好本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提出以下几点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涉及到社会各方面、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卫生、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广电、公安、妇联、计生、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提供政策和社会支持,共同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和本区妇幼保健的经常性工作。及时添置生物安全转移箱、冰箱等相关设备,落实工作人员及经费,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和监督指导,切实落实各项干预措施。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按照《青浦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试行)》,对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和检测,及时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三、建立并完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管理和相关的工作制度。按照卫生部"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要求,积极落实相关的培训工作和网络直报系统的工作要求,提高阳性孕产妇及婴儿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浦区卫生局  
二○○八年九月八日



青浦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
(试行)

    为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实现《中国预防与遏制艾滋病五年行动计划(2006-2010年)》和《上海市预防与遏制艾滋病五年行动计划(2006-2010年)》,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区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VCT),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1.建立适合本区特点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模式。
2.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医疗保健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知晓率及咨询率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
4.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95%以上。
5.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5%。
6.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95%以上。
7.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及18月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二、职责与分工
1、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应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各地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规划中。区卫生局进一步建立由妇幼、疾控、医政、计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与职责。
2、区妇幼保健所要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常规工作,主要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技术指导、组织人员培训、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等工作。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承担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负责对筛查阳性样本进行确认试验,为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VCT)提供技术支持,对承担自愿咨询和检测的人员进行培训。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时,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要求及服务流程纳入到常规工作中。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 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自愿咨询与检测纳入本区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规范。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
    1、提供规范的生殖健康服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生殖保健服务过程中,要为接受服务的妇女及配偶/性伴侣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对有高危行为者,动员其接受艾滋病检测和进一步的咨询,最大程度地减少育龄妇女的艾滋病感染和传播。
    2、提供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医疗保健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中,主动为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咨询,建议并动员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尽早接受艾滋病检测;提供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相关信息。
    (二)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民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以社区为基础,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咨询热线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大众宣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在婚前保健门诊、早孕保健门诊、产科门诊和产科病区、孕妇学校等场所,对婚前保健人群、孕妇、儿童家长及其家庭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重点指导。
    (三) 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与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开展人员培训,规范实验室检测,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保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各项措施的实施。采用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和逐级培训的方法,对从事妇幼保健、助产技术服务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工作和复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四)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及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报告主管领导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评估和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登记并正确使用预防药物,接受流行病学监测。
    四、信息管理
    各级预防保健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管理系统,指定专人负责,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报表和各类登记要求逐级上报,提高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
    五、经费保障
    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投入,保证在用于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以保障疾病监测、职业暴露、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和开展预防、干预、随访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督导与评估
    建立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督导与评估体系。区卫生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市督导方案制定本区督导方案,定期组织进行自查和监督指导。评估指标及督导方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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