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卫办〔2008〕158号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婴幼儿奶粉事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二级医疗机构:
现将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办〔2008〕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婴幼儿奶粉事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沪卫办〔2008〕43号
青浦区卫生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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