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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卫社区〔2008〕160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基本用药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基层〔2008〕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基本用药指导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农村居民用药特点,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基层〔2008〕3号文规定的352种基本药品,结合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辖的村卫生室用药情况,自行选择150种作为中心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120种作为一般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选定后上报区卫生局备案,并严格执行。
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选定的150种或120种药品,在沪卫基层〔2008〕3号文352种基本药品范围内、但超出本区集中采购用药目录的药品,按特殊用药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选定的150种或120种药品,按照沪卫基层〔2008〕6号《关于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的试行意见》的规定,全部实行按实际进价收费。
四、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辖的村卫生室于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使用《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基本用药指导目录》中规定的352种基本药品以外的药品。
五、对沪卫基层〔2008〕3号文件中352种药品目录外确有需求的,请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上报区卫生局社区办,社区办将汇总后统一向上海市卫生局反映,待市卫生局调整目录后再作相应调整。
六、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卫生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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