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2009年住院及大病报销规定有哪些?
答: 1、住院报销项目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封顶报销6万元。
2、建立住院登记制度:住院病人入院前或入院后一周之内需到当地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报销时凭住院登记证明进行报销。
3、报销比例:社区报70%;二级医院报60%;三级医院报50%。
4、门诊大病:尿毒症病人血透、癌症病人放疗、化疗,肝、肾、骨髓移植病人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列入住院报销范围。
5、由定点三级医院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要有转院手续、必须是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参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
6、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是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参照同级医院减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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